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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1506号

苏信光与阮华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化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苏信光,阮华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化州支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506号

原告:苏信光,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代理人:吴小明,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阮华文,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化州支公司,住所地化州市鉴江开发区北京东山路远航花园C幢C1梯205房。

负责人:黄镜树,该公司经理。关于原告苏信光诉被告阮华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化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28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缴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不按通知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锦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