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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司惩425号

张守德与梁海涛其他案由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海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425号被拘留人:梁海涛,男,1972年1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2017)豫0225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张守得与梁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拘留人梁海涛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梁海涛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