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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司惩56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广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结案决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广弟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7)晋0830司惩56号 被拘留人胡广弟,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7)晋0830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广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广弟拒不履行芮城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胡广弟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