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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108号

高艳兴与王相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艳兴,王相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高艳兴,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

被执行人:王相良,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艳兴与被执行人王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民终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政鑫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云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