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037号
原告:张雨震,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被告:武智刚,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现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震诉被告武智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雨震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雨震负担。
审判员 张昭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吴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