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恢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耿德宝,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泉,系该社职员。
被执行人:金昌德,男,朝鲜族,1971年10月29日生,职员,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解立明,男,汉族,1971年9月8日生,职员,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梁日明,男,朝鲜族,1968年6月20日生,职员,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崔东日,男,朝鲜族,1971年7月17日生,职员,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安松虎,男,朝鲜族,1970年8月10日生,职员,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赵祥旗,男,汉族,1977年1月3日生,职员,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赵云刚,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生,职员,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昌德、解立明、梁日明、崔东日、安松虎、赵祥旗、赵云刚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恢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丰慧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熊化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