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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4财保26号

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欢乐水魔方水上乐园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欢乐水魔方水上乐园有限公司,白燕川,刘天艳,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四川白马王朗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4财保26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

主要

负责人:马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伟,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平,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中海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白燕川。

被

申请人:北京欢乐水魔方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1号国家游泳中心水上乐园。

法定代表人:白燕川。

被

申请人:白燕川,男。

被

申请人:刘天艳,女。

被

申请人: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火井胡家坝。

法定代表人:白燕川。

被

申请人: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白燕川。

被

申请人:四川白马王朗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白马藏族乡。

法定代表人:白燕川。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欢乐水魔方水上乐园有限公司、白燕川、刘天艳、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四川白马王朗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七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42656697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欢乐水魔方水上乐园有限公司、白燕川、刘天艳、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四川白马王朗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人民币242656697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石东弘

审判员  张勤缘

审判员  王小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大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