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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839号之一

张晓梅、陈相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梅,陈相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8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晓梅,女,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陈相举,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张晓梅与被执行人陈相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赵丕杰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陶国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