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67号原告吴付刚,男,199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委托代理人郭永军,山东海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绍湛,山东海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海润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城汇社区西北1000米。法定代表人田海峰。被告陈福艳,男,汉族,1980年6月17日生,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付刚与被告青岛海润丰木业有限公司、被告陈福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通知,未缴纳案件公告送达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付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付刚负担。
审判长 秦忠基
审判员 顾 伟
审判员 徐 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