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53号之二
申请人:张玉柱,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
申请人:崔现龙,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
申请人:王秋华,男,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
申请人:崔增彬,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河北晨宇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大陆村镇金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计申,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张玉柱、崔现龙、王秋华、崔增彬与被执行人河北晨宇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晨宇线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执字第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