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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37号

史世强与王晓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世强,王晓艳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史世强,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化县。

被执行人:王晓艳,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满族,住通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世强与被执行人王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李志民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政鑫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云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