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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577号

赵海军与王忠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09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海军,王忠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577号

原告:赵海军,男,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王忠贵,男,住吉林省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军与被告王忠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原告赵海军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海军负担。

审判员  白迎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成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