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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1767号

孙国义、崔梅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国义,崔梅英,梁保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义,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梅英,女,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保安,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伦,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国义、崔梅英因与被上诉人梁保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豫0411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准许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单独作为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0411民初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崔梅英、孙国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杜跃进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韩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