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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1580号

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建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建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580号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东大道城东5社新湾处天子云庭B栋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75665517Y。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泽明,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龙飞,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波,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建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贤凡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川

书 记 员 肖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