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4民初1122号原告赵梓妤,女,汉族,1982年出生,住甘肃省漳县。被告王毅,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原告赵梓妤与被告王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梓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装费1.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5日,原告给被告提供不锈钢电梯门套制作带安装,因被告未按时支付人工费1.5万元,经双方协商,被告承诺于2016年3月28日之前付款并出具欠条,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履行,现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王毅未到庭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1日,被告王毅向原告赵梓妤承诺于当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提供不锈钢电梯门套的制作、安装费用1.5万元并出具欠条,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王毅书面承诺向原告赵梓妤支付不锈钢电梯门套的制作、安装费用1.5万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梓妤承揽报酬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王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庆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俊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