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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426号之一

周恩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恩俊,张波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恩俊,男,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张波,男,1985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本院在执行周恩俊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孙志勇

审判员  任 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