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恩俊,男,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张波,男,1985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本院在执行周恩俊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孙志勇
审判员 任 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