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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行辖7号

刘志国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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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辖7号原告刘志国、刘杨诉被告天津市蓟州区马伸桥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本院认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虽有管辖权,因刘志国、刘杨提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回避,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附:本��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