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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朱兰香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天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兰香,运城市天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朱兰香,女,195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运城市天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江,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兰香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天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经本院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确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申请执行人尚有370000元及利息的债权未获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 伟

审判员 李民杰

审判员 冯海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