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200号
原告:王甲某,女,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杨某某,男,1988年4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王乙某,男,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王甲某诉被告杨某某、王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甲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甲某负担。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乔延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