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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749号

北京兵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兵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沙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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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兵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2171265),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益桥西200米南侧。被执行人沙福,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回族,无业。申请执行人北京兵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7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沙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兵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款项六万六千二百六十三元三角一分;

二、被告沙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兵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一万九千八百七十九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兵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七十八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兵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沙福负担二千五百一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京兵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沙福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沙福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兵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沙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兵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7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秀山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代理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炯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