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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79号

徐怀山、施金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怀山,施金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徐怀山,男,194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施金利,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徐怀山与被执行人施金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施金利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