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576号
原告:张财。
被告:李印华。
原告张财与被告李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张财负担。
审 判 员 孙泽坡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赵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