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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1576号

张财与李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财,李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576号

原告:张财。

被告:李印华。

原告张财与被告李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张财负担。

审 判 员 孙泽坡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赵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