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异2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周玉文,男,194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同心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连光,内蒙古布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郑国侠,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执行郑国侠与周玉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冻结了周玉文0991019980100223116账户。周玉文现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暂缓对已扣划的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解除冻结。本案受理后,在审查期间周玉文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申请人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其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周玉文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宝胜
审判员 韩义波
审判员 梁明山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婷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