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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898号

谢小几、胡细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小几,胡细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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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898号申请执行人谢小几,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胡细良,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谢小几与被执行人胡细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细良已履行完调解书判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小几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冬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