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申77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市区老马家烧鸡店,经营场所:登封市市区崇高路中段,注册号:410185600141824。
负责人:马莹进,女,汉族,1969年9月6日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登封市嵩阳办事处鸡鸣街社区居委会北街第六生产组,住所地:登封市嵩阳办事处鸡鸣街社区居委会北街六组。
负责人:王顺敏,系该生产组组长。再审申请人登封市市区老马家烧鸡店因与被申请人登封市嵩阳办事处鸡鸣街社区居委会北街第六生产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的(2017)豫0185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虽然为租赁合同纠纷,但原、被告双方的争议较大,本院对此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当,再审申请人要求再审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晓丹
审判员 梁冠卿
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毛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