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伊力特诗娜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址新疆伊宁市工人街。被执行人艾斯凯尔·帕力图、男、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2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艾斯凯尔·帕力图的存款、收入31040.20元(其中本金30680元,执行费360.20元);二、被执行人艾斯凯尔·帕力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务正文)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艾尼 卡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