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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2执1711号

伊力特诗娜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艾斯凯尔·帕力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力特诗娜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艾斯凯尔·帕力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伊力特诗娜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址新疆伊宁市工人街。被执行人艾斯凯尔·帕力图、男、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2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艾斯凯尔·帕力图的存款、收入31040.20元(其中本金30680元,执行费360.20元);二、被执行人艾斯凯尔·帕力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务正文)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艾尼 卡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