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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189号之一

贾兴军、滁州中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兴军,滁州中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贾兴军,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滁州中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醉翁西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54483597H(1-1)。

法定代表人:张俊俊,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兴军与被执行人滁州中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中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中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875.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