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378号
申请人:郑秋凤。
被
申请人:王戈森。
原告郑秋凤诉被告王戈森、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戈森名下的鲁G×××××号车一辆,保全价值20300元,申请人以现金61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戈森名下的鲁G×××××号车一辆,保全价值20300元。案件申请费223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