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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023号

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与张培友、李桂英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02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社区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6082278-7。

法定代表人:徐爱民,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龙,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培友,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桂英,女,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张培友、李桂英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5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58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合计1550元,由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继华

审判员  代 巍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媛媛附本案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