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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987号

原告代为才诉被告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代为才,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987号原告代为才,男,1954年3月6日生,住江苏省泗洪县。委托代理人蔡宏伟,江苏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建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宁,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为才诉被告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为才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为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代为才负担。

审判员  林顺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盛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