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4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科琼,女,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显清,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旌进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太原路33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965603634。
法定代表人:雷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超,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剑华,男,汉族,1985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
负责人:龙保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玲,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14号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72126696Q。
法定代表人:王道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军,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超,男,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73号大礼堂南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
负责人:曹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原告:杨云胜,男,汉族,1936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显清,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原告:杨林,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显清,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原告:杨海波,男,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显清,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黄云清,女,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上诉人唐科琼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旌进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旌进出租汽车公司)、被上诉人曹剑、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重庆分公司)、被上诉人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帅运输公司)、被上诉人梅超、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重庆分公司)、原审原告杨云胜、杨林、杨海波、原审被告黄云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向上诉人唐科琼发出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唐科琼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科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泽
审 判 员 闫信良
代理
审判员 伏虹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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