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执3389号

朱东花与赵宣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1-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东花,赵宣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3389号申请执行人朱东花,女,汉族,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广水市。委托代理人张健,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宣达,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凌丽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思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