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4547号
申请人:江苏金宏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月娣。
被
申请人:上海娇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龙新健。申请人江苏金宏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娇健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8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娇健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忠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计晓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