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659号
原告:王某,女,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被告:杨某,男,1971年2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于端尧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