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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791号

杭州追梦广告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海之威标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追梦广告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海之威标牌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791号原告杭州追梦广告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079341528E,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912号。法定代表人汤梦阳。被告杭州海之威标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2931100P,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五联村。法定代表人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追梦广告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海之威标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追梦广告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海之威标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追梦广告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海之威标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杭州追梦广告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丹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吴春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