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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440号

李忠兴、王道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忠兴,王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40号

申请人:李忠兴。

被

申请人:王道红。申请人李忠兴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忠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道红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忠兴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韩世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崔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