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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刑初349号

罗亚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罗亚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349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亚瑞,男,1949年7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址福建省福清市,曾因犯惯窃罪,于1989年8月16日被福建省原福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6年12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亚瑞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林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亚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罗亚瑞来到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三门井“×书店”门口,盗走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该处的绿色“凤凰”牌人力自行车一辆,尔后逃离现场。2.2017年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罗亚瑞来到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孝义社区“×精品百货”对面,盗走被害人游某停放在该处的人力自行车一辆,尔后逃离现场。3.2017年3月4日9时许,被告人罗亚瑞来到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大地香港城”对面,盗走被害人翁某停放在该处的银色“凤凰”牌人力自行车一辆。当被告人罗亚瑞牵引该车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银色“凤凰”牌人力自行车已追回归还被害人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亚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1989)融法刑字第073号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郑某1、罗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游某、翁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监控截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亚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亚瑞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亚瑞犯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亚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罗亚瑞追缴尚未退出的绿色“凤凰”牌人力自行车一辆、人力自行车一辆分别退还给被害人郑某、游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林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翁林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