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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财保84号之一

何航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航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84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海波,男,生于1956年1月23日,蒙古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大刘营村大菜园*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军,男,蒙古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

申请人:何航,男,生于1996年9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人王海波与被申请人何航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豫1324财保84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何航所有的豫R×××××客车一辆;扣押担保人王娟所有的豫R×××××号轿车一辆。因被申请人已提供现金担保,2017年7月7日,申请人王海波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何航所有的豫R×××××客车一辆的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娟所有的豫R×××××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宁秀晓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闫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