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84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海波,男,生于1956年1月23日,蒙古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大刘营村大菜园*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军,男,蒙古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
申请人:何航,男,生于1996年9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人王海波与被申请人何航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豫1324财保84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何航所有的豫R×××××客车一辆;扣押担保人王娟所有的豫R×××××号轿车一辆。因被申请人已提供现金担保,2017年7月7日,申请人王海波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何航所有的豫R×××××客车一辆的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娟所有的豫R×××××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宁秀晓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闫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