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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708号

西安东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沈俊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东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沈俊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0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东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涝店镇平东村三组。法定代表人王学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锋,男,1984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沈俊龙,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东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俊龙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东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俊龙返还购房款7679元及逾期履行利息,负担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强行扣划被执行人沈俊龙银行存款4000元,被执行人沈俊龙直接交纳案件款3000元;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东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下欠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西安东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表示予以放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沈俊龙负担(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霄祎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