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849号
原告:黄建东,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张南山,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东与被告张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东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建东要求与张南山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据此,黄建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建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黄建东负担。
审判员 苏棣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