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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821号

蔡玉香、唐梦洁等与唐金来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香,唐梦洁,唐传淇,唐金来,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821号

原告:蔡玉香,女,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唐梦洁,女,200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在校学生,住址同上,

原告:唐传淇,男,200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在校学生,住址同上,上述二原告

法定代理人:应某,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唐梦洁、唐传淇母亲。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金来,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应某,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玉香、唐梦洁、唐传淇与被告唐金来、应某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玉香、唐梦洁、唐传淇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玉香、唐梦洁、唐传淇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香、唐梦洁、唐传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玉香、唐梦洁、唐传淇负担。

审判员  徐美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