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闽0721民督4号
申请人: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779645311B,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中山中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黄兴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健(特别代理),男,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连振林,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申请人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连振林于2017年4月至6月产生用电量1998度,电费1245.5元未缴纳。要求被申请人连振林给付申请人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电费1245.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连振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电费1245.5元。申请费16.7元,由被申请人连振林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黎曼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