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5执880号之二

XX桂与汪国斌、周冬萍、汪勇、无为县虹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8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XX桂,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汪国斌,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周冬萍,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汪勇,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无为县虹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91340225723302301A。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桂与被执行人汪国斌、周冬萍、汪勇、无为县虹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冬萍名下位于无为县城南中骏理想城29栋1-17室—1-20室、被执行人汪勇名下位于无为县城南中骏理想城29栋1-21室—1-22室--2-17室—2-22室—3-17室—3-22室的房产。现因案件执行需要,需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冬萍名下位于无为县城南中骏理想城29栋1-17室—1-20室、被执行人汪勇名下位于无为县城南中骏理想城29栋1-21室—1-22室、2-17室—2-22室、3-17室—3-2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阮道云

审判员  李德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