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8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XX桂,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汪国斌,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周冬萍,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汪勇,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无为县虹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91340225723302301A。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桂与被执行人汪国斌、周冬萍、汪勇、无为县虹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冬萍名下位于无为县城南中骏理想城29栋1-17室—1-20室、被执行人汪勇名下位于无为县城南中骏理想城29栋1-21室—1-22室--2-17室—2-22室—3-17室—3-22室的房产。现因案件执行需要,需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冬萍名下位于无为县城南中骏理想城29栋1-17室—1-20室、被执行人汪勇名下位于无为县城南中骏理想城29栋1-21室—1-22室、2-17室—2-22室、3-17室—3-2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阮道云
审判员 李德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