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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14号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兰育贵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兰育贵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14号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西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413696-8。法定代表人范金炉,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海强、陈进财,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兰育贵,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现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兰育贵城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2015]5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现因拆除需要搭建安全防护栏和脚手架,拆除难度较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于鲁燕

审判员  陈仁进

审判员  崔跃闽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 鹭附页:本案使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