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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1035号

袁素敬、李立东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素敬,李立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袁素敬。申请执行人李立东。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袁素敬、李立东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