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902行初26号起诉人庞开宁,男,1977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2017年6月30日,本院收到庞开宁的起诉状,起诉请求本院:1、撤销被起诉人玉林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玉市农机【2017】29号《玉林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给予庞开宁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恢复起诉人在学校工作,保持起诉人的公职和工龄;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起诉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对其起诉,本院依法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庞开宁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袁 亮
审判员 黄霁春
审判员 高斯宜appoint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何晓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