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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2065号之一

刘际东、王仁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际东,王仁勇,福建省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20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际东,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王仁勇,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XX新村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793764640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际东与被执行人王仁勇、福建省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际东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11民初4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文胜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黄庆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