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20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际东,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王仁勇,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XX新村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793764640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际东与被执行人王仁勇、福建省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际东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11民初4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文胜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黄庆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