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5号
申请执行人:汪志金,男,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罗圣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志金与被执行人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涉讼财产已正被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评估、拍卖中,查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处置的财产变现款,现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汪志金发现被执行人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