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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2544号

陈某河与张某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河,张某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544号

原告:陈某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某林。

被告:张某营。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宪河负担。

审判员  吴寿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