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690号原告胡玉祥,男,汉族,1947年5月7日生,住郑州市。被告赵工明,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负责人王建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培锋、田慧,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306号5号楼1-2层2号、3号、4号。负责人刘玉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晓,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祥诉���告赵广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玉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玉祥负担。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浩羽 百度搜索“”